第1篇: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内部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文化市场管理方针、政策,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领导本区域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针对本区域文化市场发展、变化实际情况,制定稽查队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本区域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和案件调查工作,执行文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查研究本区域文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5、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组织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全体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定期向上级文化稽查机构报告工作,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7、做好稽查队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
8、组织完成本区域文化行政部门和上级稽查机构交办的具体任务。
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稽查。
3、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的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汇报。
一、学习制度
1、全体稽查人员,除积极参加局机关布置的各种学习外,稽查大队每周要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
2、如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缺席。
3、学习时间不做任何有碍学习的事情,并要求每人应做好笔记。
4、每次学习,记录人应较详尽地记录学习内容,以便查考。
5、定期写学习体会,每人每年完成1-2篇理论文章。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上下班,擅自离岗按旷班论处。有事请假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外出半小时以上,首先要征得大队主要负责人同意。
2、办公场所要文明、整洁、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不乱丢烟头。上班后15分钟内要搞好内务整理。
3、加强工作计划性。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布置;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认真填写好《稽查工作日志》。
4、搞好分工与协作。常规的工作,按分工的职责抓好落实,确需协同配合的工作,全体队员要齐心协力完成。
5、加强议事和请示汇报。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问题,由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向领导汇报的,按程序逐级汇报。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档案管理与举报制度
1、重视和完善稽查大队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
2、各种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资料要认真收集,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3、凡工作需要查找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的有关手续,填写好借阅人姓名、类别、份数、还档时间。
4、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797)6063535、6233329和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查",为举报者保密。
6、泄漏案情和举报人姓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四、办证制度
1、办理各类许可证,均先由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严格按照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条件)审核(审查)后,具体承办人员须提出能否办证的意见,经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审定后
,需向法人代表或业主收取免冠1寸照2张,再予以办理。
3、对申请开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做到热情服务,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给予对方答复。
4、办证后,经营单位(个人)必须向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办理各类许可证。
五、收费制度
1、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收费。
2、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及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3、各项费用应如数收取,确有困难的,应由经营者写出申请,经稽查大队调查核实后,报文管办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六、年审制度
1、所有文化经营单位(户)必须按《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法规的要求,每年按时进行年审。
2、年审时,认真填写好《文化经营单位(户)年审表》。凡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单位(户),在责令限改正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年审。
3、在本年度年审期间、办理了各类许可证不足三个月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年审。
4、年审后,要在许可证上加盖本年度"年审讫章",以防止许可证的租、转、卖。
七、证件管理制度
1、核发各类许可证,是文化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维护这一工作的严肃性。
2、各类许可证要有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核发。
3、核发的各类许可证要按序编号,并张挂在经营场所内,做到亮证经营。
4、文化经营单位(户)停业、歇业,要及时收(交)回各类许可证。
5、各类许可证正副本加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只能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或是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管理审批专用章,不得加盖其它任何印章。
6、各类许可证如遗失,经营单位(户)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该许可证作废。
八、稽查制度
1、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在县文化局的直接领导下,受县文化局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域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稽查。
2、稽查人员必须经省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每个稽查队员都应掌握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掌握稽查工作技能。
3、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严守稽查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尽职、秉公执法"。
4、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办事,稽查要出示证件,检查要有记录、处罚要有决定,扣押查封财物要履行手续。
5、罚没的物品要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外借或私自占有。
6、稽查工作时间,原则上做到每周不少于三天两晚,每天不少于半天。
九、办案制度
1、办理案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在具体办案当中,要有两人以上负责办理、要做到情况清楚、证据确凿,确定处罚的类型要有法律依据。
3、坚持秉公办案,不得在办案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漏案情,不得以情代法,以罚代法。
4、坚持重大案情向上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不得隐瞒。
有关行政管理的论文范文第2篇:宗教事务管理不宜写在宗教分志里
宗教作为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事务,是需要管理的。国务院2004年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而制定的。《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这指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要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作为政府行政职能的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活动是不同的。管理宗教组织内部事务的主体是宗教教职人员和由信教群众组成的管理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宗教仪规、宗教活动、宗教节日、培养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出版发行宗教书刊等。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份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等。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的行政管理记述内容,可参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能:(1)依法保护公民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2)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研究宗教理论问题。(3)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5)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6)支持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7)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8)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9)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所做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虽然没有国家宗教事务局所做那么多的工作,但各地都在做着这项工作。然而有的志书不记述宗教事务管理,造成缺项。巴兆祥先生指出:“就首轮及第二轮已出版志书的宗教志(卷或章)而言,从面上看,除省志、部分地级市志的宗教志(卷或章)外,相当多的志书没有记载宗教管理。”(1)笔者翻阅了十几部市县续志,也感觉到了这个问题。这是不妥的。
还有一种情况,有些续修志书在宗教志里设“宗教管理”或“宗教事务管理”,而所记述的是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所做的工作,如成立管理机构,组建宗教事务管理网,落实宗教政策,组织宗教人士学习培训,对宗教场所进行登记年检,打击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等。或者既记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所做管理工作,也记述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与活动。如有部市续志在宗教一章里前四节分别记述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第五节为《宗教事务》,记述宗教管理机构、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落实宗教政策、服务社会等。服务社会记述的是宗教组织兴办服务社会的各种小型企业,宗教人士捐赠款项实物、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等。笔者还看到一篇宗教志编写的研究文章,主张在宗教志里设“宗教事务管理”,记述设立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落实宗教政策,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等,也就是说既要要记述党的宗教工作和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又要记述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管理,这就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与活动可以写在宗教分志里,而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不宜写在宗教分志里,应该写在人民政府的政务管理里,和民族事务管理、外事工作等并列,具体记述内容前面已提出可参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职能。当然,有的地方宗教工作归党委统战部管,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的统战工作中记述宗教工作,如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宣传落实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尊重和保护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
注释:
(1)巴兆祥:《第二轮志书宗教志编纂刍议》,《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8期。